近日,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示兩則遼陽銀行與遼陽市榮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興開發公司”)等方糾紛二審判決。據該兩則相關判決顯示,兩筆涉案借款本金合計3120萬元,且都涉及一則承諾函。
法院認定,2014年寧興哲板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哲板材集團”)、遼陽市榮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興建筑公司”)、榮興房地產公司等向遼陽銀行出具承諾函顯示:“我集團及其子公司在貴行的全部融資,本集團及其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上述兩筆款項逾期后,遼陽銀行據此追索興哲板材集團等方連帶保證責任,但法院認定《承諾函》未約定保證期限,依相關法規按6個月計算,遼陽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連帶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上述兩筆借款均在2015年出現違約,但相關判決書顯示,榮興開發公司等方辯稱,其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2018年出示的企業信用報告顯示,榮興開發公司等方在遼陽銀行處共17筆貸款累計金額為49175萬元,均屬正常類貸款,不存在違約和罰息問題。
遼陽銀行為什么不及時追債?記者就相關問題與其確認,但截至發稿并未收到對方回復。
3120萬貸款逾期
具體來說,法院認定,2014年5月22日,榮興開發公司向遼陽銀行出具承諾書,內容為榮興開發公司申請轉期貸款2160萬元,抵押物為一期商鋪15戶,面積3393.13平方米的“在建工程”,該“在建工程”位于遼陽市太子河區的“巴黎經典”小區。承諾該“在建工程”及坐落土地具備一并抵押條件時將及時辦理抵押登記。
2014年12月31日,興哲板材集團、遼陽市螺旋直縫鋼管廠(以下簡稱“螺旋鋼管廠”)、榮興建筑公司、遼陽市榮興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興混凝土公司”)、榮興開發公向遼陽銀行出具承諾函,內容為:“我集團及其子公司在此承諾,對于我集團及其子公司在貴行的全部融資(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貸款轉期等),本集團及其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天眼查顯示,王某哲是榮興開發公司及興哲板材集團法人,其另外實控螺旋鋼管廠、榮興建筑公司、榮興混凝土公司。目前,榮興開發公司已經被多家國有銀行、股份銀行追債。
記者就本案具體情況與榮興開發公司方面聯系,但相關電話無法接通。記者與其委托律師取得聯系,對方就具體案情并未透露,但表示相關二審判決已生效。
2015年5月13日,榮興開發公司與遼陽銀行簽訂編號為2015年(遼陽文圣)字0034號房地產業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榮興開發公司向遼陽銀行借款2160萬元,借款用途為償還2014年(遼陽文圣)字0039號合同項下本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13日,榮興開發公司與遼陽銀行同日簽訂相關抵押合同。但榮興開發公司從2015年6月21日開始欠息,借款2160萬元本金沒有償還。
另一則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在興哲板材集團、榮興建筑公司等與遼陽銀行出示承諾函后,2015年2月10日,榮興建筑公司與遼陽銀行簽訂編號為2015年(遼陽文圣)字0006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榮興建筑公司向遼陽銀行借款960萬元,借款用途為償還2014年(遼陽文圣)字0022號合同項下本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4日,榮興開發公司與遼陽銀行同日簽訂相關抵押合同。榮興建筑公司從2015年6月21日開始欠息,借款960萬元本金沒有償還。
上述兩案涉借款本金共計3120萬元。雖然兩筆款項均在2015年逾期,但判決書顯示,榮興開發公司方面辯稱,其從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2018年5月2日、中征碼為2100000023672的企業信用報告顯示,興哲板材集團、螺旋鋼管廠及榮興開發公司在原告處共17筆貸款累計金額為49175.0萬元,均屬正常類貸款,不存在違約和罰息問題。
截至目前,遼陽銀行實際上共有多少款項未能收回?記者就此與遼陽銀行方面確認,但截至發稿并未收到回復。
承諾函未約定期限
上述2160萬元逾期后,遼陽銀行上訴請求興哲板材集團、螺旋鋼管廠、榮興建筑公司、榮興混凝土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但法院認定,2015年5月13日,榮興開發公司與遼陽銀行簽訂的《房地產業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13日。2014年12月31日榮興建筑公司、興哲板材集團、螺旋鋼管廠、榮興混凝土公司向遼陽銀行出具《承諾函》,但該《承諾函》沒有約定保證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院二審認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榮興開發公司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為2016年5月13日,遼陽銀行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即2016年11月13日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根據現有證據,遼陽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而是在2018年9月27日向法院起訴。故遼陽銀行請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已過保證期間,連帶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上述960萬元本金借款逾期相關判決書亦顯示,2015年2月10日,榮興建筑公司與遼陽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4日。遼陽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連帶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為什么遼陽銀行不與對方約定保證期限?不及時追債的原因是什么?記者就此與其取得聯系并發送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并未收到回復。
某國有銀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正常情況下,承諾函的效力要小于正規的保證合同,銀行更傾向于與相關方簽訂保證合同。
專注金融領域的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遠忠表示,就效力來說,若承諾函中未明確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按照一般保證責任履行,承諾函未約定保證期間,則按照主債務履行期屆6個月計算。實際上,存在不少情況是簽訂方并未約定期間,以至對追索期造成影響,銀行若與相關方簽訂承諾函,應注意明確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