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與之配套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政策,打消了市場疑慮,起到提振市場信心的作用,給市場相關各方吃下定心丸。
境外上市在支持企業利用外資、提高企業治理水平、深度融入全球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境內外投資者也通過投資上市公司分享了中國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紅利。兩份征求意見稿為企業境外上市活動提供了更加清晰、透明和可操作的規則,保持境外融資渠道暢通,促進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境外上市活動;統一對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實施備案管理,增強制度包容性;明確加強境內外監管協作,壓實市場主體責任。
不對企業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發行上市條件等進行審查,也不搞變相審批,體現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給出負面清單,清晰設置了“紅綠燈”;從合規角度明確了幾種禁止性情形,補齊了制度短板。這些規定解決了市場的重點關切和疑慮,有利于為企業境外上市活動構建更穩定、更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此次制度設計的亮點還體現在改革有存量增量之分,設置了過渡期的有關安排。對于哪些企業應納入備案范圍,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并綜合財務影響、高管構成、經營場所等因素進行了合理界定;同時,對于注冊地不在境內的企業,哪些企業赴境外上市應向證監會履行備案程序,征求意見稿也進行了明確。這些規定不僅符合境外上市中概股的實際情況,也有助于備案管理平穩實施。
企業在開放中謀發展、在規范中促發展。應當看到,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并不是對境外上市監管政策的收緊,而是通過構建清晰穩定的監管制度促進企業依法合規赴境外上市,體現了推進資本市場擴大開放的堅定決心——我國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方向不會改變,支持企業依法合規到境外上市、用好兩種資源的態度不會改變。
規范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發展,今后,隨著征求意見稿的進一步落地實施,必然會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開放,推動境外上市規范化法治化運作,提升我國企業境外上市的整體合規水平,更好發揮境外上市在促進科技進步、支持企業發展、參與國際競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有效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