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國際禁毒日來臨,貴陽檢察院發布推進社會治安重點工作專項行動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3個,涉及走私、販賣毒品、洗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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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吳某某走私、販賣毒品、洗錢案
吳某某,男,1997年4月出生,案發時系中國XX大學在讀碩士研究生。
吳某某通過網絡向境外人員購買三唑侖、氯硝西泮、專注達等精神類藥品,境外人員通過寄遞方式將上述藥品郵寄給吳某某。后吳某某在網絡上發布信息售賣,并按照買家要求將以上藥品寄遞至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寧波市、遼寧省沈陽市、貴州省貴陽市等地,購買人員將收到的三唑侖等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經對查獲的三唑侖疑似物進行鑒定,均檢測出三唑侖成分。
為逃避打擊以及掩飾毒資的性質、來源,吳某某要求購買人員張某通過虛擬交易平臺以USDT幣的方式支付毒資,再委托他人售賣后,以支付寶二維碼收款的方式轉移至本人名下銀行賬戶。現已查實,本案中吳某某所獲毒資通過虛擬幣兌換獲利人民幣1390.2元。案發后,吳某某家屬主動退繳毒資以及非法獲利人民幣2萬元。
2022年9月27日,公安機關以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0月27日,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吳某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提起公訴。2022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總和刑期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二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
檢察機關在辦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應當強化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室的職能,充分發揮其作用,對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實時、全面、有效的監督引導,秉持檢察官客觀公正原則,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追訴遺漏的犯罪事實。對屬于本地區管轄的,檢察機關要嚴厲打擊、絕不姑息,對不屬于本地區管轄的,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要做好對接工作,及時要求公安機關移交處理,實現毒品案件的全鏈條打擊,既保障毒品案件犯罪分子打擊到位、定性準確、量刑精準,也要保障因毒品行為衍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懲處,實現案件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
案例二
石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
石某某,1988年1月出生,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陳某某,1994年9月出生;李某某,1993年7月出生。
2021年4月初石某某為非法牟利,伙同無業人員陳某某、李某某糾集本案其他被告人在貴陽市租賃房內將第一類管制精神藥品賽洛新(Psilocine)融入巧克力(蘑菇巧克力)及膠囊(蘑菇膠囊)中,并將從其他途徑獲取的含有大麻素的“電子煙”和“蘑菇巧克力”等新型毒品,通過“跑腿”、郵寄等方式先后九次販賣給吸毒人員。石某某為逃避法律制裁,達到掩飾、隱瞞其販賣毒品所得收益目的,在網上收購他人銀行卡、身份證號及手機號,綁定微信賬號和支付寶賬戶,生成收款碼,將收款碼提供給陳某某、李某某用于收取毒資。后由石某某提現到網上購買的銀行卡內,通過轉賬到石某某賬戶或直接提取現金方式獲取的非法利益。
2021年9月30日公安機關以石某某等15人販賣毒品、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12月28日,檢察機關對石某某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陳某某、李某某以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2022年8月23日,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8000元;陳某某、李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并處罰金2000元和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訴,2023年1月12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的【典型意義】為:
此案系貴州省檢察機關辦理的第一例新型毒品犯罪“自洗錢”案件。檢察機關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省市縣三級聯動,上級檢察院派員精準指導,通過召開案件推進會,分析、研判案件,共研案件疑點難點,夯實案件證據基礎。通過查清贓款的來源和去向,準確認定石某某新型毒品犯罪自洗錢犯罪行為,同步打擊上下游犯罪,斬斷毒品犯罪的資金鏈條。此種新型合成精神類毒品——“電子煙”和“蘑菇巧克力”,具有較大的迷惑性和引誘性,特別是對好奇心強烈的青少年危害很大,所以要嚴懲新型毒品犯罪,提高識毒、拒毒、防毒意識,形成禁毒的高壓態勢,構筑禁毒的綠色長城。
案例三
彭某某販賣毒品、李某販賣毒品、洗錢案
彭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無業;被告人李某,女,1984年3月出生,無業。
2021年10月26日,劉某某(同案,已判決)在網上聯系彭某某,以1500元6毫升的價格購買合成大麻素煙油,準備轉賣從中賺取差價。同日彭某某聯系上線李某以850元的價格購買劉某某所需煙油,并由李某將合成大麻素煙油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給劉某某。李某為逃避打擊,購買他人電話號碼,注冊微信號,收取彭某某所付毒資。同年11月5日公安機關在貴陽市南明區某驛站將含有合成大麻素煙油的包裹查獲,該包裹為李某使用其亡故父親李某某名義郵寄。2021年12月1日,經貴陽市公安局毒品檢驗中心鑒定,該包裹中的煙油檢測出丁酸甲脂成分。
2022年7月8日,修文縣人民檢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8月1日,對李某以涉嫌洗錢罪補充起訴。2022年8月12日,修文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此案的【典型意義】是:
檢察機關在辦理毒品案件時,積極引導偵查,深挖漏犯漏罪線索,查實了彭某某、李某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在提起公訴期間,又引導公安機關對交易聊天、轉賬記錄等證據再次補充偵查,證實李某洗錢的犯罪事實并依法補充起訴,保證了案件質量。為積極落實“七號檢察建議”,檢察機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建立長效機制,持續通過線上線下模式,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高密度全覆蓋式禁毒宣傳,本案由快遞員舉報而案發,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禁毒宣傳活動效果明顯,形成了全社會各行各業積極參與預防違禁品犯罪,融入社會治理的新局面,進一步推動社會治安重點工作專項行動走深走實。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羅華
編輯 蔣孟嬌
二審 程星
三審 歐陽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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