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6月26日訊(通訊員 孫彩萍 ?常文金 ?記者 萬凌云) 6月26日是第36個國際禁毒日。記者從鎮江中院獲悉,在江蘇省高院就鎮江中院的一起販賣、運輸毒品案宣判,給出維持原判決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兩名涉案罪犯已經在鎮江被執行死刑。
鎮江中院介紹,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李某某經過電話聯系,約定以人民幣21.2萬元的價格,向李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4000克。此后,張某與妻子范某某(已判刑)籌措毒資。同年1月22日晚,張某與范某某駕車從鎮江市出發前往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從李某某處購得甲基苯丙胺4000克,同月25日駕車將該毒品帶回鎮江市。
2017年1月至4月,張某、范某某將上述毒品分多次向苗某某、徐某(均已判刑)等人販賣。
【資料圖】
2017年3月開始,被告人張某分別與曾某某、虞某、徐某(均已判刑)商議購買毒品用于販賣牟利。同年6月4日,張某與曾某某駕車前往廣東省惠東縣,以45.8萬元的價格向李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8000克。同年6月8日凌晨4時許,張某、曾某某返回鎮江途中,在G35濟廣高速公路金溪服務區被公安機關抓獲,在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4包共計凈重7965.6克。隨后,公安機關將李某某抓獲歸案。
鎮江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伙同他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李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11965.6克,張某結伙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1965.6克,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
李某某系毒品上線,其與張某商定毒品交易數量、價格,積極組織貨源,直接接收毒資和交易毒品,行為積極主動;張某系毒品下線,其主動約購毒品,跨省長途運輸、販賣毒品,在江蘇省鎮江地區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張某系組織者、指揮者,系地位、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對李某某、張某均應依法懲處。
據此,鎮江中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張某分別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鎮江中院于2023年5月對上述兩名罪犯執行死刑。
鎮江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案是鎮江市審理的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數量超萬克,犯罪分子將大宗毒品從廣東長途運輸至鎮江予以銷售,危害十分巨大。本案依法對兩名被告人判處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態度。
校對 徐珩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