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越秀資本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關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人員名單
(授予日)的核查意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
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
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以及《廣
州越秀資本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廣州越秀
資本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對公司股
票期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人員名單
(授予日)進行了核查,核查意見如下:
(一)鑒于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確定的激勵
對象中,5 名激勵對象因職務調動、離職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勵資
格,需相應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額度,共需減少股票期權
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人
員名單及授予份額的議案》。本次調整后,激勵對象由 81 名調
整為 76 名,股票期權數量由 5,016.60 萬股調整為 4,888.34 萬股。
除上述調整之外,公司本次實施的激勵計劃與 2023 年第一
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一致。
(二)本次激勵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為公司任職的公司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
心人才和管理骨干。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外部董事、監事,及
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職、不屬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的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
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均不存在《管理辦法》第
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人選;
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情形的;
(四)本次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
格,符合《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
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本次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
件。
我們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 2023
綜上所述,
年 5 月 24 日,行權價格為 6.21 元/股,向符合授予條件的 76 名
激勵對象授予 4,888.34 萬股股票期權。
廣州越秀資本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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