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強力電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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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常州強力電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會
計師事務所選聘,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提高財務信息質量,根據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選聘進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其他 專項審
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同意后,提交董 事會審
議,由股東大會最后決定。公司不得在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決定前聘請會計師
事務所開展任何業務。
第四條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決定前,向
公司指定會計師事務所,也不得干預審計委員會獨立履行審核職責。
第二章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要求
第五條 公司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
展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所需的執業資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審計任務和確保審計質量的注冊會計師;
(五)認真執行有關財務審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具有良好的
社會聲譽和執業質量記錄;改聘會計師事務所,新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三年
應未受到與證券期貨業務相關的行政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程序
第六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可以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一)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二)獨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監事會。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承擔如下職責:
(一)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審議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
(二)審查應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
(三)根據需要對擬聘會計師事務所調研;
(四)負責《審計業務約定書》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處理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中的投訴事項;
(六)處理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采用公開選聘:
(一)指公司公開邀請具備規定資質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參加公開競聘的方式;
(二)選聘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競爭性談判、公開招標、邀請招標以及其他能
夠充分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勝任能力的選聘方式,保障選聘工作公平、公正進行;
(三)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公司官網等公開渠道發布選聘文件,選聘
文件包含選聘基本信息、評價要素、具體評分標準等內容;
(四)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擬應聘會計師事務所,不
得為個別會計師事務所量身定制選聘條件;
(五)選聘結果應當及時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擬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和審
計費用;
第九條 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程序:
(一)審計委員會提出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條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關部門開展前期準備、調查、資料整理等工作;
(二)參加選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將相關資料報送審計委員會
工作小組進行初步審查、整理,形成書面報告后提交審計委員會;
(三)審計委員會對參加競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質審查;
(四)審計委員會審核通過后,擬定承擔審計事項的會計師事務所并報董事
會;
(五)董事會審核通過后報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可以通過審閱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資料、查閱公
開信息或者向證券監管、財政、審計等部門及注冊會計師協會查詢等方式,調查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誠信情況,必要時應要求擬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
現場陳述。
第十一條 在調查基礎上,審計委員會應對是否聘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形成
書面審核意見。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聘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的,應提交董事會審
議;審計委員會認為相關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公司選聘要求的,應說明原因。審
計委員會的審核意見應與董事會決議等資料一并歸檔保存。
第十二條 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的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議案進行審議。
董事會審議通過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議案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選聘會計師事務所議案的,公司與相關會計師
事務所簽訂業務服務合同,聘請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相關審計業務,聘期一年,
可以續聘。
第十四條 受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規定履行義
務,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計業務。
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在續聘下一年度會計師事務所時,應對會計師完成本
年度審計工作情況及其執業質量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審計委員會達成肯定性意
見的,提交董事會通過后并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形成否定性意見的,應改聘會計
師事務所。
第四章 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程序
第十六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應當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一)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出現重大缺陷;
(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和時間安排難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報信息;
(三) 會計師事務所要求終止對公司的審計業務。
第十七條 如果在年報審計期間發生第十六條所述情形,會計師事務所職位
出現空缺,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盡職調查后向董事會提議,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委
任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但應當提交下次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八條 除第十六條所述情況外,公司不得在年報審計期間改聘執行會計
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在審核改聘會計師事務所提案時,應約見前任和擬聘
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擬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情況認真調查,對雙方
的執業質量做出合理評價,并在對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斷的基礎上,發表審
核意見。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司在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
十個工作日前,向證監局書面報備,報備內容包括擬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理由、
擬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名單及相關資料,以及審計委員會書面審核意見和調查記
錄等。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審議改聘會計師事務所議案時,獨立董事應當明確發表意
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改聘會計師事務所議案后,發出召開股東大會
會議通知,并書面通知前任會計師事務所和擬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參會。前任會
計師事務所可以在股東大會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公司董事會應為前任會計師事務
所在股東大會上陳述意見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擬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將在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大
會決議公告中詳細披露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被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意
見(如有)、審計委員會和獨立董事意見、最近一期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意
見類型、公司是否與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重要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及具體內容、審計
委員會對擬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的調查情況及審核意見、擬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前后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收費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主動要求終止對公司的審計業務的,應當向股東
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審計委員會應向相關會計師事務所詳細了解原因,
并向董事會作出書面報告。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監督及處罰
第二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對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檢查,其檢查結果應涵
蓋在年度審計評價意見中:
(一)有關財務審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選聘的標準、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證券監督
管理部門有關規定;
(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履行情況;
(四)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對受聘會計師
事務所的履職情況評估報告及審計委員會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報告。公司每年應當
按要求披露對會計師事務所履職情況評估報告和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 務所履
行監督職責情況報告,涉及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披露前任會計師事務所
情況及上年度審計意見、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與前后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溝
通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發現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違反本制度及相關規定
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由董事會對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二)經股東大會決議,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造成違約經濟損失由公司直接負
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三)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承擔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經股
東大會決議,公司不再選聘其承擔審計工作:
(一)將所承擔的審計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的;
(二)審計報告不符合審計工作要求,存在明顯審計質量問題的。
第二十八條 依據本章規定實施的相關處罰,董事會應及時報告證券監監管
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 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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