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是什么?
作品著作權保護規定是對著作權進行司法保護,著作權分別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作品應具備哪些條件
(資料圖)
(一)必須屬于創作,而不是抄襲。有的稱為必須具有獨創性、初創性或原創性。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必須是自己創作的,而不是從別人的作品中抄襲來的。所謂創作,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造,即作者通過對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進行觀察、體驗、研究、分析,并對社會生活的素材加以選擇、提煉、加工,運用自己的構思、技巧,塑造出藝術形象或表述科學技術的創造性勞動。
(二)必須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智力勞動的范圍很廣,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只是智力勞動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如在生產過程中運用自己的經驗和智慧,添入了某種催化劑,使生產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體育比賽中和對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擺出新的陣容、陣式,戰勝對手等,這些也屬于智力勞動,但如果未以文字、圖表等具體表現形式將其表達,就不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的創作,不能稱為作品。
(三)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即作者須以文字、言語、符號、聲音、動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現形式將其無形的思想表達出來,使他人通過感官能感覺其存在,如無一定的表現形式,思想僅存在于腦海之中,他人無法感知,不能稱為作品。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四)能夠固定于某種有體物上,并能復制使用。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紙張,攝影作品固定于膠卷,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固定于膠片、錄像帶上,這樣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們復制使用。口述作品雖未固定于某種有體物上,除眾人皆知的外,也須符合能以某種有體物將其固定下來的條件。如能以紙張、磁帶將其記載、錄制下來,否則也難以保護。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聽到有一些人給他們的創作作品或者說著作權從而是可以擁有很多的財產方面的利益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這種情況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的,并且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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