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犯罪都是有具體的犯罪主體的,這點無可否認。但是不得不說,不同的犯罪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又是不一樣的,大家知道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誰嗎?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根據新刑法第335條的規定,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即醫務人員。
(相關資料圖)
按照傳統觀念,醫務人員即衛生技術人員,是指經過醫藥院校教育,或經各級衛生機構培養訓練后從事醫療實踐工作的人員。
我國醫務人員按其業務性質分為四類:
其一,醫療防疫人員。包括從事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寄生蟲、地方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醫療防疫工作人員。醫療防疫人員的技術職務為: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主管)醫師、醫師(住院醫師)、醫士(助產士)、衛生防疫員(婦幼保健員)。
其二,藥劑人員。包括從事中藥、西藥配劑、發放等工作的各級工作人員。藥劑人員的技術職務為: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劑士、藥劑員。
其三,護理人員。護理人員的技術職務有: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護師、護士、護理員。
其四,其他技術人員,包括從事檢驗、理療、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營養、生物制品生產等各項醫療技術工作的人員。其技術職務有: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見習員。
不僅公立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的上述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擁有合法執業執照開業的個體醫務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醫務人員是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這一點無論在醫學界還是法學界均無異議。
爭議的焦點在于,醫療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能否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學界基于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中明確指出“因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對醫療機構中除衛生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體,不持異議。
而法學界則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應把在醫療單位從事工作的人員統稱為醫務人員,他們都可以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因為在這個統一體中,各種人員盡管分工不同,但他們的目標是相同的,即都是為了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從形式上看,診療護理工作是由診療護理人員進行的,但實際上,它離不開各個科室、各種人員的相互支持和密切配合。任何一個科室或人員不盡職責,都會影響到整個診療工作的順利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在醫療單位工作的各種人員所從事的都是診療護理工作,他們都是醫務人員,都可以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有的學者認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醫務人員的范圍僅限于前述衛生技術人員。其他黨政、財會、后勤人員等,均不能成為醫療事故的主體。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把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包括于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人之中,這種擴張解釋有輕縱這等人之嫌。因為刑法對醫療事故罪的懲治力度,是充分考慮到這種犯罪的特殊性的。黨政干部或后勤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嚴重損害病人的身體健康,行為人如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可構成玩忽職守罪,如系一般主體,可構成過失犯罪的主體。
有的學者認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除前述衛生技術人員外,醫療單位中其他負有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益而必須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由于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這種義務,以致造成就診人身體健康嚴重受損或死亡的人員,也可以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這種觀點實際上為黨政、財會、后勤等工作人員能否成為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設置了限定性條件。即看該工作人員是否負有為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權利而必須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如有此種特定義務,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該義務,以致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就應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閱讀完以上內容后,相信大家都比較清楚,我國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誰了吧,此時法律規定的為特殊主體,即醫療人員。而具體醫療人員包括哪些人,上文中也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療事故罪是實害犯嗎?
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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