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關于對浙江省
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
風險評估報告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資料圖)
我們作為寧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
司”)的獨立董事,根據《公司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關
聯交易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在審閱有關文件并經討論后,基
于獨立判斷的立場,對公司提交第九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
《關于對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風險
評估報告的議案》發表以下獨立意見:
務公司”
)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許可證》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風險管理體系,其業務范圍、業務內容和流程、內部的風險控制
制度等都受到金融監管總局的嚴格監管,不存在違反《企業集團
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情形,2023年上半年各項監管指標均符合
相關標準。浙能財務公司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
的關聯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目前風險可控,不存在損害本公司及
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同意公司編制的《關于對浙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
限責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
(本頁無正文,為寧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關于對浙
江省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風險評估報告的
議案》之簽字頁)
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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